
《药师经疏》:【依然灯功德经得四种利益。一获福无量。二临终明耀。三死得生天。四当成正觉。】
《燃灯功德经》,燃灯供佛能获四种利益:一、获无量福报;二、临终得正知正念;三、死后生天;四、能成佛道。

解说第二种利益:临终明耀。
【临终明耀者。谓信男女等。于佛塔庙施灯明。已临命终时。得三种明。】
以供灯的功德,临终时能保持正知正念:信奉佛法的男女等众,在佛塔庙供养灯火,临命终时能获得三种明耀相。
第一明:能念知自己
【彼善男子善女人等。临命终时。先所作福悉皆现前。忆念善法而不忘失。是为一明。因此便能念知自己。】
在佛塔庙供灯的善男子善女人等众,在临命终时,生前所作的福德一一现在眼前,能够忆念善法而不会亡失,这是供灯所得的第一种明相。因此,临终之人能念知自己。
第二明:能起念佛觉
【先于佛所殖诸善业。又于命终时得如是念。我于佛像塔庙等前。已曾供养。作是念已,心生踊悦。是为二明。因此便能起念佛觉。】
又,先前在佛寺庙所种植的所有善业,在其命终时能忆念觉知;我在佛像塔庙等殊胜场所前,已经做过供养。生起这样的忆念后,内心非常踊跃欢悦,这是供灯所得的第二种明相。因此,临终之人能生起念佛的觉知。
第三明:得念法之心
【又于命终时见余众生奉行布施。是他作已起。如是念我。亦曾于佛支提所奉施灯明。我令亦当复行布施。得欣喜心已,无有死苦。是为三明。因此便得念法之心。】
又,在临命终时,见其他众生奉行布施,在生起“他人作布施”念头的同时,也能忆念起自己生前也曾在佛前所奉施的灯光,并发心:我也应当这样再布施供养。获得布施供养的欣喜心后,便没有死亡的痛苦,这是供灯所得的第三种明相。因此,临终之人能生起念法之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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